【案情简述】 北京互联网法院日前就人工智能生成的图片(AI绘画图片)著作权问题做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审判决。这是国内关于AI生成图片著作权领域的首例。
【案件经过】 原告李某利用AI技术创作了一幅图片,并发布在小红书平台。随后,被告百家号博主在文章中未经许可使用了该图片,李某因此将其诉至法院。
【法院观点】 法院认定,AI绘画图片由于反映了原告的智力成果和独创性,符合作品的定义,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。原告在创作过程中涉及选择和设计提示词、参数设定等方面的智力劳动,这些智力投入体现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。依据这些理由,法院判定原告李某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。
【要点解析】
- 智力成果认定:涉案图片的创作过程中,原告进行了包括设计呈现方式、选择提示词、参数设置等在内的智力投入,这表明图片是原告智力劳动的成果。
- 独创性认定:原告通过提示词和参数的调整,展现了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,使得最终的图片非机械产物,具有独创性。
- 作品认定:尽管使用了AI工具,但创作过程中的智力投入归属于人,因而AI生成的图片也应视为作品,符合著作权法的保护准则。
- 美术作品认定:法院进一步明确,涉案图片作为线条、色彩构成的平面造型艺术,属于美术作品范畴。
- 著作权认定:原告通过AI模型设置和图片筛选直接参与创作,因此是图片的作者,享有相应的著作权。
【裁判结果】 法院判决确认原告李某对AI绘画图片享有著作权,被告侵权行为不当,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【总结】 这一裁决明确了人工智能辅助创作中,人类智力投入的成果仍然受到传统著作权法的保护,为后续类似案件提供了判例参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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